国家统一优惠政策 |
技术密集、知识密集型项目;能源、交通、港口建设项目,总投资超 3000 万美元,回收期长的项目 |
经批准,所得税税率可按 15% 征收 |
农业项目、生产性企业 |
经营期 10 年以上,从获利年度起,按现行所得税税率 80% 征收,即税率为 24% ;所得税 2 年免征,第 3-5 年减半征收。 |
港口码头
合资项目 |
经营期 15 年以上,经批准,从获利年度起,所得税 5 年免征,第 6-10 年减半征收。 |
农业项目 |
经营期 10 年以上,从获利年度起,所得税 2 年免征,第 3-5 年减半征收,以后 10 年内经批准可继续减征 15-30% 。 |
特定条件企业 |
先进技术企业 |
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“二免三减半”期满后,还可继续减半征收 3 年。 |
产品出口企业 |
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“二免三减半”期满后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全年产值 70% 以上者,可继续减半征收。 |
其他税收优惠 |
1、 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,期限不少于 5 年,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退还 40% ;如投资举办、扩建新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,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。
2、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,除国家另有规定品种外,免征出口关税,并对销售环节增值税实行免、抵、退税办法。
3、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,需要进口原辅材料等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4、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,外商投资的研究开发中心,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增值税;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,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,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改,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增值税。
5、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购置设备,如该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,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。
6、 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,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。
7、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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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财政支持 |
年度财政扶持 |
市政府根据具体项目的类型、技术先进程度、落户的区域、单位土地面积投资额大小等情况,在企业设立后最初几年,给予不同程度的财政扶持。 |
地价补贴 |
在市各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内,土地出让价根据项目的性质,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。 |